旅游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2019-05-16 20:5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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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旅游費用是職工的福利之一,為了職工更好的投入工作,給職工提供優質的放松時間。企業還會為員工報銷交通費、伙食費、通訊費等等,作為企業員工的福利,在會計上應該怎么入賬?旅游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旅游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你好!我公司在03年7月公司主要領導到黃山旅游,共發生了5萬元的費用,我公司計入了“管理費用”中,但是在04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時,主管稅務機關認為該筆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要我公司作調增所得處理。請問: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合理合法嗎?我公司是否需要申請行政復議啊?謝謝!

答:主管稅務機關對貴公司的處理是有依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八款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于這種旅游費用可以按“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處理,即這些旅游費用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已列為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的要作所得稅納稅調整。

關于個稅的分析,眾所周知的一條是,企業支付給員工的,以及為員工支付的款項,很可能逃不過一道個稅:

比如組織旅游,早在2004年就有文件對此單獨做了明確,財稅[2004]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具體描述為:“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旅游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旅游屬于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無論在何種科目列支,也無論是否有發票報銷,均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貴公司讓員工免費旅游屬于“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當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看出來了吧,即便不用財稅[2004]11號的規定,“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也一下就給旅游費用定性了,個稅妥妥的要交。

還有同行問到的,組織員工旅游順便也可以帶家屬這種,那么如果家屬旅游費用也是公司承擔,家屬的這部分涉及個稅嗎?同樣的道理,不可能組織家屬單獨旅游,終其原因還是因為員工在單位任職,所以類似的答疑也有:

比如湖南地稅在2016年3月的答疑中就有寫“單位組織員工的家屬和親戚出去免費旅游,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

當然,個稅的政策畢竟由各地的地稅部門來具體執行并負責答疑,所以如果您覺得不認可,也可以跟當地稅局進行溝通,沒準也有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答復哦!咱們討論只能得出結論:如果說讓交個稅,那理論依據是足足的了。再多說一句,是不是很多單位有組織員工旅游,但也沒交個稅的?那也別覺得這么多年都沒交就是合規的呀,畢竟這事也是看稅局查不查,查到是不是高抬貴手了!

旅游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上文簡單、概括的講述一般公司旅游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工作人員平時申報納稅的時候,需要注意,及時繳納相應的稅款。有疑問的話,可以到會計學堂官網,找我們的答疑老師,在線幫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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