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按代理方繳款書原件注明稅款抵扣?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條例所稱的代購貨物行為,應按增值稅代購貨物的征稅規定執行。但鑒于代理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有的開具給委托方,有的開具給受托方的特殊性,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即對報關進口貨物,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委托方的,對代理方不征增值稅;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代理方的,對代理方應按規定增收增值稅。
因此,海關開具給代理方的繳納書,只能由代理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該筆稅款狀態不明怎么辦吶?
答:首先撥打12366進行咨詢,主要查詢稅款目前的狀態,再去開戶行查詢該筆款項是否已扣繳,若已扣繳,則視為在途稅款,由稅務機關進行處理,逾期不應收取滯納金;若未扣繳,請與開戶行聯系確認賬戶狀態及未扣繳原因,查明原因并修復后和稅務機關聯系重新扣繳,逾期會有滯納金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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