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個人無發票的臨時用工費可稅前扣除嗎

2019-05-29 16:3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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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聽過臨時工,尤其是在新聞里,很多事情都讓零時工頂包,但是作為企業來說,很多時候付給臨時工費用是沒有發票的,今天會計學堂小編與大家分享支付個人無發票的臨時用工費可稅前扣除嗎呢?

支付個人無發票的臨時用工費可稅前扣除嗎?

答:支付個人無發票的臨時用工費可以稅前扣除。支付工資或勞務費都不要發票的。只要是真實、合理的就行。

    所謂真實,是實際發生的,并有領款人簽字,不能吃空額(多做人數);所謂合理,就是要與業務或成本匹配,不能當月收入100,而工資卻發了10000 。

一般臨時用工都沒有合同,可以在表單里注明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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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工指的是什么?

答:臨時用工是指按照國企固有的管理模式及固有的思維方式,企業臨時用工是不可取的,因為國企本身已經存在冗員問題。

臨時工的說法源自于計劃經濟時期,一般不享受企業固定工的相關待遇。《勞動法》頒布實施后,企業用工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開始由勞動合同調整。臨時工的說法逐漸淡出人們視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一種是無固定期限,一種為有固定期限,還有一種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幾個月,也可以是十幾年。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亦可能是針對臨時性的、無法確定結束時間的工作任務而設定。由此可見,目前企業用工是臨時性還是長期性,并不能作為判斷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的標準。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而勞動報酬的計發方有計時制的,也有計件制的。除了規定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水平外,法律很少有對企業如何約定報酬的強制性規定。僅以雙方約定的是日薪來否定勞動關系亦無依據。

如我們所知,勞動關系的建立系以勞動者是否以用人單位職工身份工作,其從事工作是否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其是否按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并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等為判斷標準。對于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雙方間關系符合上述勞動關系構成要件的,即使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也同樣受勞動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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