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企業(yè)幫甲方購買的設備怎么做賬?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以建筑物或者構建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建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對于建筑公司企業(yè)幫甲方購買的設備,則賬務處理如下:
1、符合固定資產(chǎn)確認條件的,
借:固定資產(chǎn)-XX設備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
貸:銀行存款

2、不符合固定資產(chǎn)確認條件的,
借: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
貸:銀行存款
領用攤銷時,
借:制造費用
貸: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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