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契稅計稅依據包括哪些附政策規定
答: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因此,贈與房產的領受人是需要全額繳納契稅的。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中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贈與房產的契稅是全額征收的,即由受領人按照3%的比例繳納。
同時,財稅〔2016〕43號:一、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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