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人員勞務派遣分公司其工資分攤的會計處理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9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因此,總公司人員勞務派遣分公司其工資分攤,則會計處理如下:
1、收到勞務費,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計提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及企業承擔的社保、住房公積金: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其他應付款-社保 (企業交納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企業交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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