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稅?
答: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稅額。所說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包括外購(含進口)貨物或應稅勞務、以物易物換入貨物、抵償債務收入貨物、接受投資轉入的貨物、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以及在購銷貨物過程當中支付的運費。在確定進項稅額抵扣時,必須按稅法規定嚴格審核。
(財稅〔2009〕27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同時,又根據抵扣進項稅,準予扣除的進項稅額如下項目:

①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②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③稅務機關認定的專用收購憑證;
④稅務機關認定的購買廢舊物資的普通發票;
⑤專用運輸業發票。
綜上所述,補充醫療保險進項稅是不可以抵扣的。
補充醫療保險進項稅是不可以抵扣,這下您應該清楚了。更多關于抵扣的情形,會計學堂將會持續更新的,歡迎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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