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風險基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因此,會計師事務所計提的職業風險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除了一些基本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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