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回的投資利潤要彌補企業虧損嗎?
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22號、33號、36號文件的通知》(京財稅[1997]801號)文件規定:為了簡化計算,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再按有關規定補稅,如企業既有按規定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可先因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直接彌補虧損,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有盈余的,不再補稅。
分回投資收益用于彌補虧損是否需要補繳稅?
稅務虧損虧損是指企業稅前利潤為負,企業虧損情況下當年的虧損可以用以抵 虧損是指企業稅前利潤為負, 減下一年的稅前利潤,仍有虧損的情況下最多可以遞延五年稅前彌補。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既可能發生盈利,也可能出現虧損。會計上的“虧損”與稅法中的“虧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均不同。現將彌補虧損的計算方法及會計核算方法詳細說明如下:

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 企業按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如果當年賬面利潤為負數,即為會計上講的“虧損”。與實現利潤的情況相同,企業應將本年發生的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利潤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額,即為未彌補虧損的數額。然后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有關虧損的彌補情況。 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在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下,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將本年實現的利潤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因此,以當年實現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未彌補虧損時,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 由于未彌補虧損形成的時間長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有的可以以當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有的則須用稅后利潤彌補。無論是以稅前利潤還是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其會計處理方法相同,無需專門作會計分錄。但如果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則需作賬務處理,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補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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