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是否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
問:我企業未及時向相關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而多交了一部分違約金,請問這部分交不交契稅?
答: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2號文件第四條規定:關于土地出讓金的違約金是否計入契稅計稅依據問題
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變更協議的約定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被政府相關部門計收的違約金,由于不屬于土地出讓的成交價格,因此,不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征收契稅。
提示:這部分不屬于土地出讓的成交價格,因此,不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征收契稅。

補辦土地使用權手續支付的罰款可以計入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一條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對全部經濟利益的理解不應包括罰款,因罰款不屬于交納的成交價格,也不屬于交納的費用范疇。
違約金是否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上文小編介紹了違約金是不屬于土地出讓的成交價格,這個是不征收契稅的,具體的請看上文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這個內容,大家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