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的損失是否有申報時限規定?

2019-06-17 16: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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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扣除的損失是否有申報時限規定?

企業應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的同時,申報發生的資產損失。其中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注意:清單申報沒有延期的規定)。

企業補申報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在補申報當年的匯算清繳期內報送。

采用網上申報方式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的納稅人,其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的資料隨同年度申報表等申報資料一起按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的時間報送,逾期未報送的,其資產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的損失是否有申報時限規定?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三條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第四條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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