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

2019-06-17 17:1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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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關于這個問題,就牽扯到了不知道該怎么處理計稅的價格,因此國稅總局在車里購置稅中說明了可以對比照核定的同類型最低價格的車輛價格計稅,具體的請看下文會計學堂小編的介紹。

如何處理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規定,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制定具體辦法及時將備案的價格在本地區統一。

如何處理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五)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如何處理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上文介紹了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繳納稅費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大家不可逃稅欠稅哦,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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