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收款人和復核人可以空白嗎
答: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22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發票上面有的欄目當然要填寫.
1、自助機代開,收款人:法人,復核人:財務負責人,開票人:代開機名稱.
2、前臺領取,如要求前臺填寫,則按納稅人要求填寫,否則收款人、復核人為空,開票人為前臺操作人員.
3、EMS郵寄,收款人、復核人為空,開票人為操作人員.
開發票時,發票上開票人可以和收款人為同一人,但開票人和復核人不可為同一人.但實際工作中,特別是小單位,開票人、收款人、復核人都是一個人.如果是自己單位開出去,就把開票系統修改一下,換成不同的人,如果是收進來的票,也沒有辦法拒收,對于這些,稅務也沒有明確要求,應該問題不大.實際操作中,出現這種情況也多,但到現在,也沒看到稅務對這種情況作處罰的案例.

開票人、收款人、復核人都有什么要求?
答:開票人、收款人、復核人的規定有以下這些:
稅法沒有規定此三人不能為一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現行稅法沒有對發票開具內容明文規定,只要求如實開具發票,對于開票人和復核人及收款人,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47號)第一條:"專用發票所有欄次必須如實填寫"、第二條:"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對不按規定開具的專用發票(包括項目填寫不全、未蓋有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一律不能作為稅款的抵扣憑證."之規定專用發票所有欄次必須如實填寫,對項目填寫不全專用發票,一律不能作為稅款的抵扣憑證.
上述資料主要講解的是發票收款人和復核人可以空白嗎?對于這問題,相信大家看過上文后都明白了,是否可以空白,我們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如需更多問題解答,歡迎點擊會計學堂的答疑老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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