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未收款算不算虛開
沒有付款開了增值稅發 票不能定性為虛開,按照增值稅條例的相關規定,只要有真實的交易業務發生,按照稅法規定的確認收入的時間就應該確認收入,開出發票.

收入的確認并不是以是否收到款項為確認標準的.
所謂虛開發票,是指在沒有任何購銷事實的前提下,為他人、為自己或讓他人為自己或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甲方與乙方簽訂了產品銷售合同,說明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且開具發票符合文件規定,不存在虛開發票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解讀:納稅人對外開具的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應當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包括以直接購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也包括"先賣后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所謂"先賣后買",是指納稅人將貨物銷售給下家在前,從上家購買貨物在后.
特別提醒:增值稅收入、會計口徑收入、企業所得稅口徑收入不是一回事
增值稅收入--確認(除按規定開具的不征稅收入的特殊發票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稅(2016)36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規定,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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