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

2019-11-12 09:0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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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對于這一問題,本篇文章給您帶來了國務院令第512號的相關規定,其中明確的說明了這一點,共有三個方面的內容,涉及到了化妝品制造或銷售、煙草等相關的廣告費,詳情如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所得稅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

有關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做了原則性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為多少?

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扣除,超過部分向以后結轉. 例:本年銷售(營業)收入為100萬元,實際發生廣告費為20萬,根據規定廣告費扣除限額為15萬,實際發生與限額的差額5萬為本年報表中的"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的調增額,亦為明年報表中的"加:加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的調減額. 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0%扣除:化妝品制作、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等企業, 不得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

企業所得稅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特殊操作"

實際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在扣除比例和計算基數等方面,都有著不少特殊規定哦,稅來稅往這就帶大家一起盤點一下這些個"特殊操作".

一、扣除比例

除了15%以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還有30%的比例,文件依據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具體內容為:

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計算基數

(一)籌辦費用?可以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第五條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稽查查增?可以彌補!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查增的科目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則可以作為計算基數彌補虧損.

(三)關聯企業?自主選擇!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第二條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說起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大家一般能想起的就是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會計學堂小編在上文中還給大家例舉了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的特殊操作,大家務必好好學習,在遇到時要正確使用相關規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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