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度所得稅申報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根據《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實際利潤額=本年度利潤總額-以前未彌補虧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利潤總額"本期金額填9萬元,第一季度為31萬元上期已申報,故累計金額不需填列,表格自動填列為40萬元.以前年度無虧損則本期按9萬元申報計算所得稅;
上一年度虧損50萬元的,在第一季度報告時應彌補上一年度虧損50萬元,并填寫50萬元一欄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第一季度申報-19萬元不繳納季度所得稅,第二季度繼續補償.本期實際利潤為-10萬元,不繳納所得稅.
上一年度虧損20萬元的,第一季度彌補上一年度虧損20萬元,并填寫上一年度虧損欄20萬元.第一季度所得稅由11萬元組成.當期實際利潤為9萬元,所得稅按9萬元計算繳納.

季度所得稅申報錯誤怎樣改正?
1、納稅申報期內,可以聯系稅管員或聯系辦稅大廳的稅務工作人員,撤銷錯誤的報表.再修改后重新提交
2、過了納稅申報期的,可以寫申報錯誤的證明,并書面報表到稅務大廳申報修正.
3、稅款多退少補,退回多繳稅款,需要寫申請報批.
4、平時做好與稅務的溝通工作,良好的稅企關系很重要.
季度所得稅如何計算?
根據《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
根據各地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過程中反映的問題,經研究,現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填報口徑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也就是計算每季預繳所得稅的依據是實際利潤額.實際利潤額=本年度利潤總額-以前未彌補虧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結合以上分析,應以32萬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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