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設事業稅免征 是直接填零嗎

2019-12-17 15:4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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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國家對文化事業單位給予了相當大力度的政策傾斜,比如文化建設事業稅免征,那么作為一名專業的財務工作者,您是否知道在納稅時該對于這些免征稅的欄目該如何進行填寫呢?請跟會計學堂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的內容.

文化建設事業稅免征 是直接填零嗎

目前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申報主要采取表票合一(繳款書的第一聯為申報表)的方式.

"稅款所屬時期"填寫稅款本身所屬時間;"稅款限繳日期"按照文

化事業建設費納稅期限的政策規定,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品目名稱"填寫娛樂業、廣告業;

"課稅數量"此欄營業稅納稅人不填;

"計稅金額或銷售收入"填寫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

"稅率或單位稅額"填寫3%;

"已繳或扣除額"欄納稅人不填;

"實納稅額"填寫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數額.

如果是符合免稅標準,文化建設事業稅可以直接填零.

文化建設事業稅免征 是直接填零嗎

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標準是否隨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 )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

國家稅務總局實施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寫的《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復匯編》第62問"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請問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否適用按月10萬元按季30萬元的規定?"

解答中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2萬元時,為減輕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負擔,部局兩家發文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繳費義務人,同時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這是一項長期有效的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3萬元后,部局兩家又發文明確,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費義務人,同時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但此項政策有明確的執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執行.

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后,部局兩家也未再相應提高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標準.

因此,目前僅有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政策仍繼續有效.下一步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征繳問題,財政部正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研究.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制定的減征政策文件抄送財政部、中共中央宣傳部.

綜上,目前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是針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納稅人,你公司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若不是在2萬元以下,則無法享受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優惠;但可以依據財稅〔2019〕46號文件規定并結合地方政策享受減征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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