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購的三種方式
什么是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后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于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2018年11月9日,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聯合發布《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見拓寬了回購資金來源、適當簡化實施程序、引導完善治理安排,鼓勵各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強化激勵約束,促進公司夯實估值基礎,提升公司管理風險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1]
2018年11月23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 [2] .
股票回購的三種方式?
1.二級市場購買
2.協議收購
3.要約收購

按照不同的方式還可以劃分不同的回購方式?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托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采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較低,有違于股市"三公"原則.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占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并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御其他公司的敵意兼并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余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余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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