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稅企業印花稅可以用不含稅金額嗎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銷售收入及采購原材料等購銷合同是按含稅金額繳納印花稅還是按不含稅金額?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購銷合同應按購銷金額0.3‰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通常應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合同所載金額是含稅金額則需要按含稅金額貼花,如合同所載金額為不含稅金額則不需按含稅金額貼花.
所屬地區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口徑執行.以下地方規定僅供參考.
《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征印花價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3〕103號)規定,隨著1994年1月1日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原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分別按購銷金額和加工承攬收入的計稅口徑發生變化.為此經研究,對從1994年1月1日起書立領受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計征印花稅的問題作如下規定:一、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財產與行為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稅財行函〔2001〕 23號)第四條關于對單位及個人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問題中規定,根據《吉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對買賣雙方簽定商品購銷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單位及個人,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計稅金額,均以購進商品付給對方的全部價款和銷售商品收到對方的全部價款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購銷合同基數是含稅還是不含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購銷合同中的"購銷金額"是否包含增值稅,執行中各地政策不一.其實口徑很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4月25日視頻會議有關政策口徑解讀明確,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因此,企業要注意在簽訂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的注明問題,如果分開注明將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印花稅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確定.
案例:房租租賃合同中,約定年租金不含稅10萬元,增值稅稅額1.1萬元,則以10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100000×0.1%=100(元).
如果企業只約定年租金含稅11.1萬元,未單獨記載增值稅稅額,則:
應繳納印花稅=111000×0.1%=111(元).
建議企業簽訂合同時,分別列明商品不含稅價和增值稅稅額,避免多繳納印花稅的風險.
簡易計稅企業印花稅可以用不含稅金額嗎?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更多精彩內容請繼續關注會計學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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