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銷售又有提供安裝服務如何開票

2018-05-07 17:1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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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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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折扣與折讓必須開在發票上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 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 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如果銷售折扣未開在發票上,是不能按照折扣后的銷售額入賬的。假設100,折扣2,開票時候,要么銷售額100,下面折扣2。要么就是直接銷售額98。)

既有銷售又有提供安裝服務如何開票?希望小編介紹的上文內容大家都可以清楚明白怎么來做會計分錄,如果你們想要了解更多的實操內容,歡迎來咨詢我們的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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