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清算哪些不能作為成本核算?

2018-06-05 11:4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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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清算哪些不能作為成本核算?我們知道,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不允許加計扣除。具體詳情解答內容如下:

土增稅清算哪些不能作為成本核算?

答: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由于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繁多,核算比較麻煩,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特別是加計20%的扣除時,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繳契稅可計入加計扣除基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契稅的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第二,裝修費用能否加計扣除視情而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第三,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率按每年加計5%計算。

土增稅清算哪些不能作為成本核算?

土地增值稅清算 不可售面積分攤成本嗎?

如果是計算土地增值稅,則應按可售面積計算。

依據:《關于廣西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請示的批復》(國稅函[1999]112號):《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九條“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可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攤”中“總面積”的含義,現答復如下:

根據土地增值稅立法精神,《細則》第九條的“總面積”是指可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總面積。在土地開發中,因道路、綠化等公共設施用地是不能轉讓的,按《細則》第七條規定,這些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的費用是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因此,在計算轉讓土地的增值額時,按實際轉讓土地的面積占可轉讓土地總面積來計算分攤,即:可轉讓土地面積為開發土地總面積減除不能轉讓的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后的剩余面積。

土增稅清算哪些不能作為成本核算?小編已經為你們大家解答完畢了,如果你們還有其他的會計疑問自己解決不了的,不妨來咨詢我們的答疑會計老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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