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籌備期間的費用怎么做賬?
剛成立的新公司,建賬前發生的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
1、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籌建期沒有具體明確的界定.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4]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2、母公司抽調人員成立籌建組,該籌建組的工作意圖明確為成立新公司,那與籌建組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屬于與母公司生產經營無關的費用,不能正常申報稅前扣除.因新公司成立未果形成的往來壞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相關規定確定能否稅前扣除.

分公司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怎么做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發生的開辦費計入待攤費用,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月一次性攤銷;
發生時 借:長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等 開始生產經營之月一次性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長待攤費用-開辦費 執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開辦費發生時就計入當期損益.
發生時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等 以上稅法扣除和會計制度核算方法處理是基本一致的,只是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在籌建期間先計入待攤費用,然后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月一次性攤銷,與稅法規定并不相悖.
為此,可以認為新稅法沒有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是為了和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稅法雖然沒有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相關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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