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應該達到多少?
答:《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福利費支出是否需要憑借發票列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合理性原則,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職工福利費屬于企業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要對具體事項具體對待。
如職工困難補助費,合理的福利費列支范圍的人員工資、補貼無法取得發票的,有關收據、憑證就可以作為合法憑據,對購買屬于職工福利費列支范圍的實物資產和發生對外的相關費用就應取得合法發票來作為列支憑證。
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應該達到多少?我們看到,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另外,職工福利費只能是實際發生,不能按老辦法計提,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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