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現金流量表會計分錄
1.銀行承兌匯票(即使期限在三個月內)不屬于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2.鑒于銀行承兌匯票不屬于現金等價物,故以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方式收取和支付貨款,對現金流量表正表(無論是投資活動還是經營活動)不產生影響.但是,基于充分披露相關信息的原則,如果票據背書結算涉及的金額較大的,企業可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補充披露本期內以票據背書方式結算的采購款和銷售款的累計金額.
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五條規定,"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因此,對于為購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支付手段的情形,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該銀行承兌匯票是企業自己開具的(企業為申請人),則如果是不計息票據,則在實際支付現金之前不計入資產支出,實際支付現金結算后計入資產支出;如果是計息票據,則自計息日起計入資產支出;
(2)該銀行承兌匯票是背書受讓的由其他方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的(企業為背書人),則以此類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方式對外付款屬于"轉移非現金資產",應當自其實際背書轉讓出去的日期開始計入資產支出.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收到的現金,在現金流量表中怎么列示?
答:銀行匯票貼現收到的現金凈額放在經營活動--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以上凈額是指貼現票據的金額 - 貼現利息后的余額
如果是商業承兌匯票,就需要區分是否附追索權:
不附追索權的匯票貼現收到的現金與以上處理一致
附追索權的匯票貼現收到的現金要作為籌資活動--借款收到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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