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扣除個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稅發[1998]155號文件規定:從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要區分情況,有些是不計入工資薪金的,有些是要合并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由公司統一支出的,有合法票據的福利費(例如:探親路費、食堂購入食品的發票等等),這個是不計入個人工資的.
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的,除了獨生子女費、個人取得的福利費(生活補助費)、撫恤金、救濟金(生活困難補助費)是免稅的.
其他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例如:中秋節發的月餅,都是要并入工資薪金交稅的.防止單位通過少計工資,多計福利費幫助個人避稅.

職工福利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職工福利費可以按比例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擴展閱讀:福利費在新版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報
企業發生職工薪酬及其相關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工會經費支出等納稅調整項目,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填報《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
為加強企業職工薪酬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比對分析,職工薪酬項目不需納稅調整的企業,也需填報本表.
必須注意的是,應當將職工福利費的扣除理解為"一項規定了上限的特定的費用支出".雖然A105050表是規定以納稅人"賬載已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金額"減去"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14%的孰小值)"的余額作為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但是不能簡單把"職工福利費的稅收金額"理解為就是以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14%的積,仍應根據相關稅收政策,從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的項目、金額以及支付憑證等方面對此項進行審核計算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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