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物品用于市場推廣的會計分錄
1、購進別的公司的產品用于銷售直接通過"庫存商品"科目核算.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2、對外銷售時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購進用于市場推廣的禮品進項稅可否抵扣?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這種情況主要包括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用于市場推廣的禮品要作視同銷售處理,其進項稅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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