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差額預繳的賬務處理
建筑企業差額征收增值稅的分類和條件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的規定,建筑企業差額征收增值稅分為兩類:(1)第一類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交增值稅;
(2)第二類是公司注冊地差額申報增值稅.
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建筑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筑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如果建筑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筑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3)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或建筑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筑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只要發生分包業務行為,總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冊地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4)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上的"備注欄"中必須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

建筑業增值稅預繳賬務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預繳的時候是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最終實際開票的時候就是: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實際交稅的時候: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一般納稅人則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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