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發生的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同時,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委托外部研發費用能加計扣除嗎?
答:企業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六條的規定,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有哪些步驟?
(1)初審.向科技或經貿部門提交初審材料,審核是否屬于研究開發項目. 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本年度研究開發項目初審材料,未通過初審的研究開發項目,不得享受.
(2)鑒證.通過初審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公允性須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鑒證,并出具年度研究開發費用鑒證報告.
(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年度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企業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期內(每年5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材料:①通過初審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審查表(附件1);②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費用年度匯總表(附件3);③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研究開發費用鑒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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