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資金拆借利息票據如何取得?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屬于貸款服務,取得的利息收入一般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因為營改增辦法明確規定,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既然接受方不能抵扣,那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毫無意義.
1,根據國稅發[1995]156號文件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根據財稅字[2000]7號文件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
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關聯企業間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按銀行同期利率)如不屬于上述財稅字[2000]7號文件規定的情況,應依5%的稅率交納營業稅. 2,會計分錄如下: 歸還拆入資金時: 借:同業拆入--××(拆出行)戶 借: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拆借資金利息支出戶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款戶 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企業的利息能抵扣進項嗎?
答:企業的利息收入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營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納稅人非常關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夠抵扣的問題,如果借款利息能夠抵扣進項稅額,則對存在借款的一般納稅人絕對是一大利好.不過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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