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務補貼不用交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所以,對因公出差,在當地規定標準范圍內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取得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問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是哪些?
答: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其中,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其中,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從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費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安置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其中,退職費是指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并按該辦法規定的退職費標準所領取的退職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除此以外,無論什么形式的工資、補貼、津貼都是要交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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