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資企業雇員境外保險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準后,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境外人員的工資一定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向境外外國人支付工資,公司應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1號)有明確規定:
一、個人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受雇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由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凡由于該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存在關聯關系,上述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據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對其雇員所取得的由境外總機構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也應比照上述規定,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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