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確認為壞賬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真實合理的資產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3、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造成的壞賬損失,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且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4)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5)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在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后,可以稅前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企業出具的專項報告中應包括向對方進行追償的催收磋商記錄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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