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售后回租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因此,售后回租協議不是判定實質是否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唯一條件,只有具備了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實質,可以按照規定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另外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所以也不產生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因此,對于售后回租損益的稅務處理,有五個流程:
1、出售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遞延收益
2、租入時:
借: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應付租金)

3、確認本月應分攤的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租賃期)
借:遞延收益
貸:制造費用-折舊費
4、支付租金時: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5、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經營性售后回租的稅務處理您是否已經知道了呢?如果您想學習會計,每天可以花點時間來閱讀本網站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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