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筑物維修進項稅能否抵扣?
生產房屋維修費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營改增后建筑業可以進項抵扣的票據有哪些?
答:首先,建筑企業開的普通增值稅發票是不可以抵扣的,必須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進行抵扣.
常見的可以進行進項抵扣的幾種票據: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
4、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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