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不動產抵扣進項稅的規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二) 第一條第(四)款第1點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不動產進項稅額60%和40%抵扣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答: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稅金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
我們公司為了方便查詢,設置了工程抵扣稅金與工程待抵扣稅金科目,你可以酌情處理
當月入賬:
借: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稅金)
貸:應付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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