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既有內銷又有來料加工進項稅抵扣怎么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文件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由于貴公司來料加工免征加工費增值稅,因此其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無法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部分,應按上述規定的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企業技術轉讓享受稅收優惠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一、增值稅: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但是必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二、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9]212號進一步明確,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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