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取得補貼個人所得稅怎么繳納?
退休人員養老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余的個人收入如返聘的勞務報酬、各種補貼、獎金等均應納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退休人員養老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余的個人收入如返聘的勞務報酬、各種補貼、獎金等均應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對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除按照上述規定以外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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