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條件
《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 (包括計劃單列市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這里的"特殊困難"根據《稅收征管法 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包括以下情形:
(1)因不可抗力 ,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 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 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3)因生產、經營嚴重虧損,形成停工停產或瀕臨倒閉,無力按期履行納稅義務的.
(4)因其他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

申請延期繳納稅款需要報送的資料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1)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2)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3)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同時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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