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項目虧損如何處理?
答:預計虧損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中涉及預計損失的是其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建造合同預計損失,實質上是施工企業的存貨跌價準備,因為施工企業正在建造的資產,類似于工業企業的在產品,性質上屬于施工企業的存貨,期末應當按照存貨準則中關于期末計提減值準備的要求,對其進行減值測試。建造合同預計虧損一般考慮以下因素:
(1)計提對象:固定造價合同。
(2)計提條件: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時計提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3)預計損失的計量:確認預計損失時,應先確認項目預計總收入與預計總成本,然后用預計總合同成本減去合同收入得出的預計總虧損,再計算出本期應確認的預計合同損失。計算公式為:本期預計合同損失準備=項目預計總虧損×(1-完工百分比)-以前會計期間累計計提的項目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其在會計處理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合同完工時,將已計提的損失準備沖減合同費用。
二、預計虧損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明確: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形成合同預計損失,不屬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提取的損失準備,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的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不得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應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綜上,稅法上對于建造合同的預計虧損,按照“據實扣除”原則,不允許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的減值,稅法上不予認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應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做為施工項目的會計主要用哪些會計科目?
工程公司的項目會計,具體主要做工程項目成本核算。
工程公司的項目會計應劃清有關費用的界限,正確計算工程成本,應設置"工程施工"、"機械作業"、"輔助生產"、"間接費用"等科目。
1、"工程施工"科目運用應注意的問題該科目應按工程項目或單位工程設置二級科目;間接費用項目應通過"間接費用"科目歸集并分配;該科目貸方記錄已完工程成本。
2、"機械作業"科目運用應注意的問題該科目核算企業及其內部獨立核算的施工單位、機械站和運輸隊使用自有施工機械和運輸設備進行機械作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該科目應按承包工程和機械類別設置二級科目;該科目貸方記錄:分配計入"工程施工"、"其他業務支出"和"專項工程支出"等科目的費用。
3、"輔助生產"科目運用應注意的問題該科目核算企業非獨立核算的輔助生產部門為工程施工、產品生產、機械作業、專項工程等生產材料物資、提供勞務(如設備維修、構件現場制作、固定資產清理、風水電供應等)所發生的各項費用;該科目貸方記錄:分配計入"工程施工"、"機械作業"和"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的費用或成本。
4、"間接費用"科目運用應注意的問題該科目核算企業及其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現場性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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