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機構的房屋租賃費可以加計扣除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綜合上述規定,公司為研發機構租賃的房屋租賃費不可以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僅包括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不包括房屋租賃費
因此,房屋租賃費不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

計提房屋租賃費的分錄怎樣做?
一、計提房屋租賃費的會計分錄是:
計提時: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每月進行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房租等
貸:預付賬款
二、預付賬款是指企業按照購貨合同的規定,預先以貨幣資金或貨幣等價物支付供應單位的款項.
三、預付賬款不是用貨幣抵償的,而是要求企業在短期內以某種商品、提供勞務或服務來抵償.
研發機構的房屋租賃費可以加計扣除嗎?如果技術人員未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相關工資費用不得計入研發費用申報加計扣除的.相信您現在應該明白了這一點.更多會計方面的干貨,歡迎您持續關注會計學堂文章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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