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丟失后如何處理?
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種: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副本遺失了怎么補辦?
答: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
三、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版面原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
3.書面報告
四、辦理地點:請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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