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報銷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答:押金報銷,由于日后需要收回,又不屬于企業的經營收支,所以可以放在其他應收款,會計分錄如下:
經辦人報銷押金時,
借:其他應收款-XX押金
貸:銀行存款
押金退回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XX押金

押金、定金的定義及區別
1、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定金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2、押金: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
兩者區別:
1、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
2、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采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3、設定人的范圍不同:定金的設定僅限于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4、約定限額法律規定不同: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標的額;
5、制裁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并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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