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稅額退回會計分錄
根據《關于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文件,2018年對部分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于具體退稅怎么做會計處理,目前還沒有文件明確.
但是,根據《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1號)兩個文件均明確規定:納稅人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參照著兩個文件的規定,在收到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時,會計分錄應為: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留抵退稅的附加稅費不重復繳

增值稅留抵稅額可以退了,對應的附加稅費怎么辦?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以下簡稱70號文件)后,為了解決留抵退稅的附加稅費不重復繳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以下簡稱80號文件),允許獲得增值稅留抵稅額退還的納稅人,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以下統稱附加稅費)的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納稅人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關于留抵稅額退回會計分錄,會計學堂來為大家的分析解讀,對各位有用嗎?更多財稅知識,會計學堂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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