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產品確認完工的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房地產企業產品完工時間如何確定?
答: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
1.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3.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根據《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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