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廠房出售契稅需要繳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7年第224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除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權屬轉讓和農村房屋權屬轉移,應按規定征收契稅.契稅應由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方繳納.

廠房賣買賣契稅如何入賬?
答:契稅的會計處理:
1、企業取得房屋、土地使用權后,計算應交契稅時:
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契稅
2、企業繳納稅金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契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也可以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契稅"賬戶.當實際繳納契稅時,借記"固
定資產"、"無形資產"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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