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無形資產怎么攤銷?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規定,通常認為取得稅法認可的國有土地管理中心出具的土地出讓金收款憑證,是該土地使用權攤銷額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如果沒有取得,會計上這部分攤銷額將不能正常申報稅前扣除,而只能在取得憑證年度再進行納稅調整.
所得稅前如何調整,各地對先計入費用后取得合法憑證的調整方法有具體的規定,建議企業咨詢主管稅務機關.下面給出大連市的規定供您參考.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十八、關于企業成本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但未取得合法憑證問題:
企業在年度終了時已經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在匯算清繳期內仍未取得合法憑證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年度扣除.已經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按配比原則和減免稅比例計算,不再按取得合法憑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稅前扣除執行.

土地作為無形資產怎么攤銷?
答: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由于當月增加的無形資產,當月開始攤銷;當月減少的無形資產,當月不再攤銷,所以2010年之前未攤銷的要補上 如果從2011年1月1日開始算,年限為45年8個月,軟件中沒有的科目可以自己增加 攤銷時按使用部門或者作業的成本分攤:
借:在建工程/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制造費用/
貸:累計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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