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應所得稅怎么繳納?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呢?
答: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按規定解散的,應進行清算,對清算中發生的清算凈收益,視同企業的利潤繳納所得稅.
計算應交所得稅時,借記"清算損益"賬戶,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賬戶;實際繳納所得稅時,借記"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稗賬戶,貸記"銀行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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