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解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通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當貨幣性資產補價占整個
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時,也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入的資產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時,說明交易具有商業實質.在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未發生補價前提下,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成本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怎么處理?
答:(一)投資方
1、所得稅分期納稅
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計稅基礎分期調整
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3、特殊情況下股權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5年內轉讓股權或者注銷的,剩余所得一次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二)被投資企業
1、一步到位
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2、沒有持有非貨幣性資產的用途和時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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