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于: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系,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如納稅人即有銷售貨物業務,又有不動產出租的業務,還有銷售金融服務的業務;而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安裝服務.
在實務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準,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準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征一種稅,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而后者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準確核算,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混業經營怎么交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因此,混業經營可以分開核算的,按照經營內容不同稅率增稅,不能單獨區分的,按照經營中最高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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