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款的增值稅能抵扣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買價,
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列舉的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的情形中,并不包括拆遷補償費,并且取得拆遷補償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受讓土地支付的拆遷補償費不能進項抵扣.
賠償款是否需要做進項稅轉出?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如果運輸公司實運數量與裝貨數量的偏差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則屬于非正常損失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收到的賠償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關于補償款的增值稅能抵扣嗎以及是否能做進項稅轉出的問題,上述文章就已經解答完畢了.看完文章,你明白了嗎?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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